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罚〔2025〕8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移送的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对营业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45号1幢的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活动过程中存在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重复的情况。“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检验测试的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

  你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传至“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检测数据中,有多份涉及多款不同车辆品牌、不同车型的机动车的《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OBD检测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重复的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检测数据的过程数据来进行调查分析,发现21辆采用ASM5025工况法检测且已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OBD检测过程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上述21辆机动车的OBD检测过程数据车速无加速过程,车速均在39-41km/h之间,与尾气检测过程数据车速从0加速至25km/h且保持在25±2km/h的情况不一致,OBD检查过程数据车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4.3.2 ASM5025检测工况“……驾驶员控制车辆保持在25±2.0km/h等速运转,维持5s后,系统自动开始计时t=0S,超出速度或者扭矩允许波动范围(实际扭矩波动范围不容许超过定值的±5%),工况计时器置0,重新开始计时。……0-90s内,任意连续10秒内第1秒~第10秒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1秒小于±1.0km/h,则测试数据有效。”的规定。2.上述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轻型汽车,2024年在该公司先后检测了2次,第1次有15辆车的CALID码为空,有6辆车的CALID码均不同,第2次CALID均为“6KWRG678904GFBN6”、CVN均为“65F437E9”,第2次检测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这21辆机动车出现了同一辆车CALID前后两次检测结果不同以及不同型号车辆有相同的CALID的情况,采集的OB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唯一,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OBD 系统排放控制单元使用单独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的规定。

  上述21辆车的OB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J.6.4.6.1、J.6.4.6.2之规定,OBD检测车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B.4.3.2 ASM5025检测工况要求,OBD诊断仪采集的数据失实,不能作为OBD检测合格的判断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数据,你公司仍对上述21辆机动车出具了OBD CALID为“6KWRG678904GFBN6”且“合格”的检测报告。

  1.2024年12月13日我局在你公司厂区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内容及检测流程;你公司2024年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大量检测报告的CAL ID重复;有5辆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和OBD过程数据车速不一致。

  2.2024年12月27日、2024年12月31日我局在你公司厂区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7日现场召回车牌号为桂EXXX28的机动车、2024年12月31日现场召回车牌号为桂EXXX75机动车进行正常检测。上述车辆两次OBD检测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和CVN均不一致,CALID不唯一。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3日我局分别对法定代表人陈文哲、被授权签字人劳XX、检测员莫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2月31日就召回重新检测的车牌为桂EXXX28和桂EXXX75机动车有关问题对法定代表人陈文哲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10日就你公司上传至“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中OBD检查结果CALID同车不同码、同码不同车以及OBD过程数据存在问题的车辆对现场负责人陈文哲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无法解释不同厂牌、不同车型的车辆OBD检查结果中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均为“6KWRG678904GFBN6”的原因;你公司无法解释重新召回的2辆机动车OBD检查结果CALID前后不一致的原因;你公司无法解释21辆车出现同一辆车先后两次OBD检测结果中OBD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不一致的原因;你公司无法解释21辆OBD检测过程数据车速无加速、稳定在39-41km/h之间、不符合GB18285-2018中对应测量方法标准工况要求的原因。

  (三)影像证据: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27日、2024年12月31日我局在你公司厂区内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分别为7张、3张、3张)。

  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运营;召回桂EXXX28和桂EXXX75机动车进行重新检测情况;你公司环检收费100元/次。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人:被授权签字人劳XX、检测员莫XX。证明:证明劳XX、莫XX的身份信息。

  3.《关于任命劳XX为桂安检测站站长的通知》《关于任命陈文哲为公司最高管理者和总经理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4.《人员任命授权通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陈文哲为你公司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质量负责人;劳XX为你公司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网络维护员。

  5.《劳动合同》(GAJL03-01)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编号为:045128146、540174583、700470332、610392315),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7日、12月31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重新召回车牌号为桂EXXX28和桂EXXX75的机动车机动车进行重新检测,两辆车前后两次OBD检查项目中的CALID、CVN均不一致。

  7.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从“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导出的你公司机动车检测信息表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有21辆2011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分别属于14个品牌19个车型的轻型汽车,2024年在你公司先后检测了2次,出现了同一辆车CALID前后两次检测结果不同以及不同车辆有相同的CALID的情况,采集的OBD软件标定识别码不唯一,不符合GB18352.6-2016中OBD 系统排放控制单元使用单独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ID)的规定。

  8.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日从“北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下载的存在问题的21辆机动车的OBD过程数据1份以及OBD过程数据分析图21张。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发现21辆OBD检验测试过程数据车速无加速过程,车速均在39-41km/h之间,与尾气检验测试过程数据车速从0加速至25km/h且保持在25±2km/h的情况不一致,不符合GB18285-2018测量方法标准工况要求。

  9.你公司出具的《北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复印件2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为21辆不符合测量方法规定要求、采集的OBD数据失实的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10.《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校准证书复印件8份和检定证书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3日、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具备拥有机动车检验测试资质,使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经检定合格,并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

  11.《检验测试结果报告控制程序》(文件编号GACX26-2023)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12.电子发票复印件8份、收据复印件18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北海桂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环罚告〔2025〕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中的裁量基准和裁量公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联系人:何德英、黄均,联系方式:)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我局换取正式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A=50%×共性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2)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取值1;

  (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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